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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档案文献的编纂过程中,有关政典法令的汇编是从唐朝开始。在清朝,《大清会典》、《大清会典则例》,清朝各部院的则例等,都是依据档案文献汇编纂修而成,是清王朝通过立法治理国家、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。
清朝在会典与则例的编纂制定方面,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。将指导总体的法律制度“律”立为典;具体的实施“细则”定为则例。其法律效力与法典相同。这样,清代的行政立法就达到了以会典为大纲,以则例为细目的规范化形式。清代则例的制定与发展,是我国早期行政立法史的一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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